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有关企业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天津、陕西、内蒙古等地调研,还就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公布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议明确国家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建议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

三、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议增加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除化工企业外,其他企业以及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也可能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五、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多数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危险货物运输作了规定,建议明确本法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通过道路、水路运输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

六、有的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较大,建议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遮挡、拆除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采取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七、有关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一定特殊性,除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适用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议作出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来源:中国人大网

文中所述的文件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PDF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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